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 萊陽法院依法不予審查
膠東在線6月2日訊(通訊員 張明武 周艷) 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設立初衷是為了制約原告的起訴權,目的是為了克服地方保護主義,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確保司法公正。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提起管轄權異議的經(jīng)濟成本較低、條件較寬松,一些案件當事人惡意濫用管轄權異議,以此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這不僅使管轄權異議制度背離了設立初衷,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誠信效率原則,也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近日,萊陽市人民法院針對一起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案件依法作出了不予審查的通知。
2019年11月,原告萊陽市馮格莊街道辦事處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王某麗、王某齋、李某平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在萊陽市人民法院立案。李某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應當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進行管轄,而申請人經(jīng)常居住地為蓬萊市,萊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蓬萊市人民法院審理。
經(jīng)審查,本案已經(jīng)在2018年10月由萊陽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申請。當時,王某齋、李某平就曾以相同的理由向萊陽市人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經(jīng)法院審查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相關民事裁定,駁回王某齋、李某平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之后,王某齋、李某平針對萊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進行上訴,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維持原裁定。
因此,萊陽市人民法院根據(jù)《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簡化民商事糾紛管轄權異議審查程序的意見(試行)》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被告下列申請屬于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審查:(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依法作出不予審查通知。
這是萊陽市人民法院根據(jù)意見作出的第一例對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權利不予審查的通知,這對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都具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警示案件當事人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有權也不能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