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膠東在線 > 財經 > 煙臺金融之窗 > 金融知識

防范非法集資相關政策知識問答

來源:膠東在線  2020-06-17 10:30:50
A+A- |舉報糾錯

  1.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頻發(fā),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在防范處置非法集資方面,我省有哪些工作舉措?

  我省一直高度重視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省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成立了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省金融辦承擔辦公室職責,市、縣兩級也都成立了相應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各地政府及工商、公安等部門,扎實開展防范處置工作。我們主要推動開展了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強化風險監(jiān)測預警。定期開展全省性風險排查,實施案件舉報獎勵,推動網格化管理,并探索利用大數據手段進行監(jiān)測。對發(fā)現的風險,及時協調各市及公安、工商等部門處置。

  二是大力開展宣傳教育。非法集資多發(fā)的根源之一,是老百姓缺乏金融理財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因此,我們在保持嚴打高壓態(tài)勢的同時,大力推動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yè)、進社區(qū)、進農村、進家庭,發(fā)放明白紙、一封信等宣傳資料,制作播放專題電影、動漫、視頻、節(jié)目,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公共設施等媒介廣泛傳播,引導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

  三是保持高壓嚴打態(tài)勢。在打擊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各地公、檢、法部門做了大量工作,開展專項行動,對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案件堅決從重從快嚴厲打擊,鏟除金融違法犯罪在山東滋生土壤,維護了我省金融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

  2.如何辨別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或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有四個構成要件:

  一是非法性,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是公開性,是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一定情況下,口口相傳、熟人推介也是一種公開宣傳方式;

  三是的利誘性,是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是社會性,是指向社會公眾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3.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yǎng)殖)、租種植(養(yǎng)殖)、聯合種植(養(yǎng)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fā)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采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yǎng)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yǎng)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借助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4.如何理解“向社會公開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實踐中,有些行為人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通常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登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些相關信息非常容易在社會公眾中大范圍地快速擴散。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并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并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

  公開宣傳的具體途徑可以多種多樣,除法釋〔2010〕18號所列舉的‘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幾種以外,對于以口頭或其他相對隱蔽的手段等方式發(fā)布、傳播集資信息的,應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結合行為人對此是否知情、態(tài)度如何、有無具體參與、是否設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觀因素具體認定。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對“向社會公開宣傳”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5.如何認定“社會公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對“社會公眾”認定問題也作出專門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

  關于集資對象是否特定的認定問題,《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定性、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公發(fā)〔2013〕19號)中,也專門作出界定:違反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特征。對于集資對象是否特定的判斷,既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僅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又要考察其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控。如果行為人對集資行為的輻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會后聽之任之,不設法加以阻止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行為人以向單位內部職工或親友集資為名,明知內部職工或親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后果嚴重的,可以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6.非法集資案件的特點

  (一)“泛理財化”特征明顯。非法集資假意迎合社會公眾對個人資產保值增值的理財需求,犯罪手法不斷升級,從過去的農林礦業(yè)開發(fā)、民間借貸、房地產銷售、原始股發(fā)行、加盟經營等形式逐漸升級包裝為“投資理財”、“財富管理”、“互聯網金融理財”、“金融互助理財”、“地產理財”、“股權理財”等形形色色的理財產品,并且承諾有擔保、低風險、高回報等,“泛理財化”已成為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等行業(yè)或領域非法集資的重要特征。

  (二)形式專業(yè)隱蔽、欺騙誘導性強。非法集資組織結構愈加嚴密,專業(yè)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新業(yè)態(tài)”、“金融創(chuàng)新”、“共享經濟”等幌子,以具體項目、債權標的、擔保物為依托,業(yè)務流程、合同文本專業(yè)規(guī)范,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使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進行包裝宣傳,邀請名人、學者和官員站臺造勢,欺騙誤導性較大。

  (三)網絡化趨勢明顯。隨著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的高速發(fā)展和方便快捷,非法集資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不僅傳統的集資方式借助互聯網轉型升級,從線下向線上轉移,而且不規(guī)范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大量涌現,借助互聯網開展宣傳、銷售、資金支付和歸集等,實現線上線下全面結合,使得非法集資傳播速度更快、覆蓋范圍更廣、產品銷售更便捷、資金轉移更迅速,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風險蔓延,增加案件打擊處置難度。

  7.當前風險高發(fā)領域非法集資活動的特點

  近幾年,非法集資呈高發(fā)態(tài)勢,風險高發(fā)領域、集資手段發(fā)生了一些變化。從全省情況看,主要集中在以下領域,并呈現不同特點。

  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圍經營、違規(guī)發(fā)售理財產品等情況,非法集資風險隱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fā)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二是為資金的供需雙方提供居間介紹或擔保等服務,利用“多對一”或資金池的模式為涉嫌非法集資的第三方歸集資金。三是實體企業(yè)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yè)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呈現“下鄉(xiāng)進村”趨勢,特別是農民專業(yè)合作社非法集資案件時有發(fā)生。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無實質性生產經營關系的人員吸收為合作社成員;二是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營業(yè)網點、大廳或營業(yè)柜臺,出具“存折”、“存單”,欺騙誤導農村群眾;三是有的合作社雇傭農村地區(qū)原有業(yè)務“代辦員”,將農民擬存入銀行的資金存入合作社。

  (三)P2P網絡借貸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尤其是P2P網絡借貸機構野蠻生長,違法違規(guī)經營問題突出,積累了大量風險。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是一些網貸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fā)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fā)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個別網貸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yè)進行融資,涉嫌集資詐騙。

  (四)消費返利涉嫌非法集資特點。

  2016年以來,隨著對投融資中介機構涉嫌非法集資活動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大,非法集資“改頭換面”,以消費返現、銷售加盟、積分返利等方式實施吸收資金行為增多。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部分網上購物平臺打著“你消費、我買單”、“消費變投資”等旗號,線上線下結合,層層發(fā)展會員,高價出售商品,拉長期限高額返還現金;二是有的網上購物平臺為吸引加盟商或會員快速繳納資金,發(fā)動加盟商或會員“做空單”,虛構交易行為,直接上繳加盟傭金或消費金額追求返利。此類行為兼具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特征,由于定性困難,此領域風險擴散較快。

  8.辨別非法集資有哪些實用方法?

  一看登記事項。投資類企業(yè)經營范圍一般是“以自有資金投資”,投資咨詢、網絡借貸等信息中介機構只能提供信息服務,不能吸收資金進行投資或發(fā)售理財產品。一般企業(yè)登記注冊僅需認繳注冊資本金,營業(yè)執(zhí)照上標注的注冊資金不代表企業(yè)真實的資金實力,也未必實繳到位。對機構出示的營業(yè)執(zhí)照應到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核實,了解其是否超范圍經營,辦公場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經營異;蜻`法情況,是否被吊銷執(zhí)照,并可查看企業(yè)年報,了解經營情況。

  二看業(yè)務資質。一般工商登記注冊企業(yè)一律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yè)務。金融機構或組織除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外,還需要申請辦理業(yè)務許可證或進行備案,其資質信息可以到監(jiān)管機構網站上進行核實。廣大社會公眾購買理財產品時要保持謹慎,高收益的理財產品一般對應的是高風險,多數理財產品不承諾保本,往往是浮動收益,一定要在完全了解理財產品有關風險的前提下,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財產品。

  三看宣傳內容。非法集資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承諾返本付息或給付回報,二是面向公眾進行公開宣傳。大多數金融機構很少發(fā)行保本的理財產品,保證收益類產品的收益率也較低,并有限制性條件。同時,金融機構有嚴格的營銷規(guī)定,信托、私募類金融產品更規(guī)定了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不得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資者不得匯集他人資金投資。廣大社會公眾對于高收益、低風險的宣傳內容一定要打個問號、多方考察,對于在街頭路邊、商場超市發(fā)傳單的,在網站、論壇大肆宣傳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紹、專家推薦的也不要輕易相信,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資的陷阱。

  9.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誰來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到的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

  10.參與了非法集資怎么辦?

  參與非法集資要抓緊退出,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非法集資一旦構成犯罪,需要經過立案偵查、資產追繳、移送起訴、司法審判、集資參與人登記等多個環(huán)節(jié),才能進入資金清退環(huán)節(jié),程序復雜、用時較長;涉及跨區(qū)域的,還需要各地協調一致,核算參與人數、損失金額、追繳資產等情況,確定統一返還比例后,才能逐步清退資金。目前看,非法集資案件的手法一般都是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案發(fā)后,資金往往所剩無幾,清退比例極低。有的非法集資犯罪分子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時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在這里鄭重提示大家:不要輕信“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的忽悠,不要輕信售后“返租”、“返利、“返本”的噱頭,不要“借債投資”;非法集資是違法犯罪行為,參與非法集資責任自負、風險自擔,政府不會買單。

[ 責任編輯: 都凌云 ]

相關新聞
關注煙臺財知道
最新開獎公告
  • 24小時
  • 本周

煙臺財經網

聯系電話:0535-6785673

膠東在線版權所有

網站簡介網站地址標識說明廣告服務聯系方式法律聲明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